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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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70號聲請人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鴻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劦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