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89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99年度台上字第81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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