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1號聲明人 徐祥庭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徐祥庭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論處其犯攜帶兇器強盜2罪刑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3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31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吳進發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