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5年1月3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