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浚紘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84號、97年度執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浚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浚紘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緝字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67號),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0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74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74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