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308號原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告 林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借貸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雖被告之住所係在本院轄區內,惟兩造曾約定:如因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各乙件在卷可稽(管轄約款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故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是。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