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0年度基秩字第30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孫麗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基警分一秩字第10001042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麗萍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孫麗萍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100年5月5日晚間9時30分。
㈡地點︰基隆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以姦淫一次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手勢招攬不特定男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孫麗萍之自白。
㈡卷附偵查報告書(即警員職務報告)1紙。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因經濟困窘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被移送人孫麗萍之調查筆錄第3頁參見)及其教育程度(大專畢;被移送人孫麗萍之調查筆錄第1頁參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