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181號聲明人 陳麗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明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理由
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陳麗香為被繼承人 陳國書 (民國108年3月16日死亡)之姊,係第三順位之繼承人(見本院卷第4-5頁所附之戶籍謄本),而被繼承人另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子女陳玉鳳及 陳宇行 (見本院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且本院查無其二人曾拋棄繼承權之前案紀錄(見本院卷第21-22頁所附之前案紀錄表),則聲明人自非位居繼承順位之人,並無繼承權可供拋棄。故本件拋棄繼承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經核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本件查無其他應由聲明人負擔之程序費用,且聲明人之拋棄繼承亦經駁回,故就如附表所示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聲明人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婉真附表:程序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000元│已由聲明人預納(見本││││院卷第1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