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楊孝勇 被告 李節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昌澤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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