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謝天時 上列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賴俊豪 即 賴冠羽 之繼承人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1268地號、1269地號,同段851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