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 劉清緞 上列聲請人劉清緞因與相對人 莊蒼儒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清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如:載有清償日期之借據或釋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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