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世源 即立勤工程行因94年度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蘇雅慧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