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