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稽,惟經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5年3月14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通知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