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8樓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九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4年1月27日93年度易字第17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已於94年12月29日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認為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