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449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公司法第9│有期徒刑│94年8月間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12月21日│││項第1項前│4月,減│94年8月15日│98年度簡字第2643││││段之未實際│為有期徒│止│號簡易判決││││收足應收股│刑2月││││││款罪│││││├─┼─────┼────┼──────┼────────┼──────┤││刑法第339│有期徒刑│96年8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9年4月8日││2│條第1項之│1年│至96年10月29│2621號判決││││詐欺取財罪││日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