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97年度緩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法學緒論光碟貳拾貳片、行政法光碟貳拾參片、憲法光碟肆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壹臺)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7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3月18日確定,99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法學緒論光碟22片、行政法光碟23片、憲法光碟4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臺)1臺(詳97年保管字第117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7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97年3月18日確定,99年
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法學緒論光碟22片、行政法光碟23片、憲法光碟4片,共49片光碟及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臺)1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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