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朱思樺 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