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99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月31日確定,99年3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7片(詳該署98年度保管字第83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99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3月31日確定,於99年3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押之盜版光碟7片(詳該署98年度保管字第83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之違法重製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