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