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民國8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丁○○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癸○○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卯○○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之辰○○代理人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3樓相對人乙○○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庚○○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 李朝耀
巳○○相對人己○○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21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4號傷害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孫金樑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癸○○、兼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卯○○、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辰○○、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庚○○、兼法定代理人李朝耀、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壬○○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癸○○、兼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卯○○、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庚○○、兼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壬○○願向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寅○○道歉。
二、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丁○○、癸○○、卯○○、乙○○、庚○○、己○○之行為。
三、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丁○○、癸○○、卯○○、乙○○、庚○○、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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