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增列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郭群裕┌─────────────────────────────────────────────┐│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14│1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