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7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2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7年1月16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4月17日,此有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