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易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61號再審原告英茂達廣告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昭男 再審被告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邱美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係就確定判決對已不利益部分,始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再審之訴須以訴狀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應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即明。
二、查觀之原確定判決中有關再審原告英茂達廣告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英茂達公司)部分,係駁回再審被告之請求而告確定,易言之,再審原告英茂達公司係獲勝判決確定,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英茂達公司自不得對己有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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