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9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PROJECTO.法定代理人LIMSEEH.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台北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 律師
林詩梅 律師 洪玉珊 律師複代理人 謝其演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韶玲 被上訴人 劉永誠 (即 劉杰 、D.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上訴人PROJECTOMNIPTE.LTD應就原證9之文書(共44頁)提出中譯本及說明書,上訴人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就遊學團費用總計為新加坡幣35萬6550元提出計算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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