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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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68號上訴人金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被上訴人 劉景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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