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5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被告 林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