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00號原告丙○○
號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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