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2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2月13日以95年度簡字第97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577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5年3月17日判決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上揭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0號),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39號裁定在案,此有裁定書乙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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