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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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4日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貴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40號(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05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95年10月14日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9日以96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8月6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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