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04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俊能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2,516元(計算式如卷內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1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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