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劉榮春
被告 陳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分逕稱地號)上之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以原告所陳報之占用面積、公告現值,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664元〔計算式:(298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729元/㎡×原告陳報占用面積16㎡)+(299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200元/㎡×原告陳報占用面積25㎡)=829,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