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3號

原告 楊玟靚

被告 陳嘉齊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

法官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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