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3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30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全榮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全榮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 容留 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營利,竟容留、媒介成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屬不該,併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