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珠 即陳 昱霖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浩容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附件:
1.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3.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而聲請人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4.聲請人應說明曾否單獨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若無,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能與各家債權金融機構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5.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薪資為17,350元,而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2,000元,據以計算下,則聲請人每月尚有5,350元可資運用,聲請人自可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月付2,349元之前置協商條件。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能接受前置協商還款條件之事由。
6.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除對債權銀行負有債務外,尚對其他委外債權人負有債務。聲請人應陳報委外債權人(如普羅米斯顧問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電話及其債權金額,並檢附相關資料證明之。
7.聲請人應陳報其任職公司即彩棠企業有限公司之聯絡電話,並提出聲請人自任職起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9.聲請人是否曾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