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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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0000000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71元,及其中新臺幣64539元部分,自
民國9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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