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 王文河 即和興土木包工業被上訴人臺東縣長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30日9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250元(計算式:1,339,250-280,000=1,059,2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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