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三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晚間在夜市擺設攤販,明知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 阿招 」,以每張音樂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每捲音樂錄音帶三十元之價格所兜售者,係未經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在栗苗縣卓蘭鎮,向綽號「阿招」之成年男子,購入各式盜版音樂光碟片及音樂錄音帶後,即自同時間起,在台中市○○路夜市及台中縣○○鄉○○路夜市擺設攤位,以每捲盜版音樂錄音帶七十元、每張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其差額牟利,並以此項收入為主要生活之資,以此為業,而以此方法侵害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錄音著作權。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二十時五十分許,始為警在台中縣○○鄉○○路之夜市攤位上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俗稱盜版之歌曲錄音帶九十二捲、CD七百七十五片。
二、案經 滾石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博德曼 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及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告甲○○○部分:
一、右開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於警訊、偵查、原審審理時亦供認無訛,核與告訴代理人 吳林彬 於警訊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錄音帶九十二捲、CD七百七十七片扣案及現場照片四張,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帶、CD著作封面在卷可稽,上開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錄音帶、CD光碟片確係他人擅自重製而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物,除據告訴代理人 吳文彬 指訴明確,並經被告甲○○○自承在卷,且依一般市售行情,暢銷之正版CD片或錄音帶之零售價格,每捲或每片之市售價格,約在二百元至四百元不等之間,此為眾所週知事實,較被告甲○○○所販賣之盜版品價格貴一倍以上,上揭扣案重製物,又係被告甲○○○向不詳姓名男子,以極低之價格所購買,貨源不明,被告甲○○○販售之錄音帶及光碟片,確非正版錄音帶及光碟片,自無疑義。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以維生,至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為惟一謀生職業,均非所問。被告甲○○○自承白天為其女兒照顧小孩,晚間為了增加收入,利用晚上擺夜市賣錄音帶,一天可賺一千餘元,顯見被告甲○○○販賣CD及錄音帶係為維持生計,而現場查獲之盜版CD、錄音帶,數量不少、種類亦多,益徵被告甲○○○係恃販售該等盜版錄音帶或CD維生,是被告甲○○○本於常業之犯意而為,至為明確,不因販售時間之長短或另有工作而不同。綜上,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被告甲○○○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錄音帶及CD唱片,其所收錄之附表一、二所示歌曲,係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其以一交付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四、原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審酌被告甲○○○尚無前科紀錄,犯罪之目的係為增加收入,暨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其販賣非法重製之著作物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甚巨,並傷及國內對智慧財產保護之形象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錄音帶及CD唱片,為被告甲○○○所有且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緩刑之宣告並從刑之諭知,亦均稱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同案被告乙○○曾因在夜市設攤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音樂片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被告甲○○○知悉後,未因該判決而有所警惕,而於該案判決後數月,即另行擺攤為右開犯行,未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甲○○○緩刑不當,惟原判決諭知被告甲○○○緩刑,係綜合被告甲○○○上開各情,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諭知之,尚無不妥,是檢察官之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乙、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其母親即被告甲○○○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以在夜市內擺攤販賣歌曲錄音帶及CD片為業。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歌曲錄音帶及CD片,均係由不詳姓名之人擅自重製,且侵害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及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享有錄音著作權之物,以每捲錄音帶三十元、每片CD片五十元之低價購入後,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在台中市○○路某夜市及台中縣霧峰鄉等處夜市攤位上,以每捲錄音帶七十元、每片CD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此項收入為主要生活之資,而以此方法侵害他人之錄音著作權。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二十時五十分許,為警在台中縣○○鄉○○路夜市攤位上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俗稱盜版之錄音帶九十二捲、CD片七百七十五片,因認被告乙○○與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共同涉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上揭犯行,係以本案為警查獲時,被告乙○○適在現場攤位看管被告甲○○○所有之盜版錄音帶及CD,而被告乙○○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為警查獲販賣盜版CD,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是被告乙○○對於扣案盜版CD片之成本價格、歌曲內容、存貨量及能否折扣出售等細節,應甚為明瞭,被告甲○○○以前既無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片的經驗,恐須經其女乙○○講解、教導後,始能順利擺攤販售盜版CD片,且以被告乙○○於偵查中自承在夜市擺攤賣髮飾,與其母親的攤位隔了約三、四格,其二人經常互相幫忙看顧攤位,被告乙○○、甲○○○二人既經常互相幫忙看顧彼此的攤位,被告乙○○對其母所販賣的盜版CD各種細節,又知之甚詳,則於幫忙其母看顧攤位時,焉有不販賣盜版CD片及錄音帶牟利之理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前揭犯行,辯稱:伊在夜市內擺設攤位販賣髮飾、內衣,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之攤位,是伊母親甲○○○在販賣,查獲當時,因母親甲○○○暫時回家帶小孩,託伊代看攤位, 伊才 幫忙看顧攤位約五分鐘,但沒有幫甲○○○販賣錄音帶及CD等語。經查:
㈠被告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二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夜市其母
所擺設之攤位前為警查獲時,其確另在該夜市擺設攤位販賣髮飾、內衣,而查獲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之攤位,確被告甲○○○所承租,並由甲○○○獨自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被告甲○○○、乙○○二人並分別各以每半年三千元之租金(一星期一次)向 蔡永東 承租台中縣○○鄉○○路夜市等情,已據被告甲○○○陳述明確,並經證人即負責夜市攤位規劃之 李原榜 於原審到庭證述屬實,證人李原榜並證稱:甲○○○約是在八十九年五月中旬時向伊承租攤位,每次甲○○○來夜市時,伊會安排攤位給她,而她女兒王乙○○向伊租攤位是在販賣髮飾、內衣等語。由此可見,為警查獲販賣盜版錄音帶、CD之攤位,乃被告甲○○○所擺設經營,被告乙○○則在該夜市另外承租攤位販賣髮飾、內衣,應無疑義。而一般在路旁擺設攤位之人,如有急事欲暫時離開,委託熟識之人先代為看管攤位,亦為事理之常。被告甲○○○在上揭夜市擺設攤位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既如上述,其因家中有事情,須先行暫行離開,囑附同在夜市擺設攤位之女兒乙○○代為看管照顧攤位,亦符人倫事理之常情,並無何不合常理之處。
㈡本案查獲時,亦僅查獲被告乙○○在現場看管攤位,並未查獲被告乙○○有何
交付盜版錄音帶或CD予他人之犯行。因此,自不得僅以被告乙○○替臨時有事之母親代為照顧、看管攤位,即謂其與被告甲○○○有共同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之犯意聯絡。公訴人認被告乙○○與甲○○○共同犯販賣扣案之盜版錄音帶及CD,應屬推測,本件因乏其他具體確切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應認被告乙○○所辯,尚堪採信,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
五、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而諭知其無罪,經核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甲○○○、檢察官得上訴。
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C附表一:
┌─────────┬────┬──────────┬─────────┐│盜版錄音帶名稱│數量│被擅自重製之歌曲錄音│著作權受侵害之人│││捲│││├─────────┼────┼──────────┼─────────┤│ 周華健 現在等│八│求婚│滾石公司││││││├─────────┼────┼──────────┼─────────┤│ 濱崎 步│三│INTRODUCTION│艾迴公司││││││├─────────┼────┼──────────┼─────────┤│ 張宇 奇蹟等│四│奇蹟│科藝百代││││││├─────────┼────┼──────────┼─────────┤│ 黃大偉 秋天一九四四│六│秋天一九四四│新力公司││等││││├─────────┼────┼──────────┼─────────┤│ 陳潔儀 那天那夜等│十二│那天那夜│上華公司││││││├─────────┼────┼──────────┼─────────┤│我愛 阿亮 等│十四│子日│豐華公司││││││├─────────┼────┼──────────┼─────────┤│ 高慧君 轉身等│十三│轉身│環球公司││││││├─────────┼────┼──────────┼─────────┤│ 陶莉萍 好想再聽一遍│八│難道│福茂公司││││││├─────────┼────┼──────────┼─────────┤│ 鄭秀文 愛情故事│四│愛情故事│華納公司││││││├─────────┼────┼──────────┼─────────┤│ 彭佳慧 愛瘋了│十二│愛瘋了│博德曼公司││││││├─────────┼────┼──────────┼─────────┤│ 伍佰 白鴿│一│白鴿│魔岩公司││││││├─────────┼────┼──────────┼─────────┤│五大天王等│七│白鴿│魔岩公司││││││├─────────┼────┼──────────┼─────────┤││共九十二│││││捲│││└─────────┴────┴──────────┴─────────┘附表二:
┌─────────┬────┬──────────┬─────────┐│盜版CD外標名稱│數量│被擅自重製之歌曲錄音│著作權受侵害之人│││(片)│││├─────────┼────┼──────────┼─────────┤│ 陳昇 思念人之屋等│一一0│思念人之屋│滾石公司││││││├─────────┼────┼──────────┼─────────┤│ 蔡依林 DO'NTSTOP等│六十二│DO'NTSTOP│環球公司││││││├─────────┼────┼──────────┼─────────┤│ 伍思凱 分享│八十八│分享│新力公司││││││├─────────┼────┼──────────┼─────────┤│彭佳慧愛瘋了等│一00│愛瘋了│博德曼公司││││││├─────────┼────┼──────────┼─────────┤│張宇奇蹟等│九十七│奇蹟│科藝百代││││││├─────────┼────┼──────────┼─────────┤│動力火車再見我的愛│六十│再見我的愛人│上華公司││人等││││├─────────┼────┼──────────┼─────────┤│濱崎步歐陸無曲│四十│FLYHIGH│艾迴公司││││││├─────────┼────┼──────────┼─────────┤│ 周蕙 話題│四十八│話題│福茂公司││││││├─────────┼────┼──────────┼─────────┤│伍佰 聖石 傳說│三十六│白鴿│磨岩公司│├─────────┼────┼──────────┼─────────┤│鄭秀文去愛吧等│二十│至理名言│華納公司││││││├─────────┼────┼──────────┼─────────┤│ 張惠妹 歌聲妹影等│二十四│意難忘│華豐公司│├─────────┼────┼──────────┼─────────┤│六大天后等│九十│至少還有你│科㙯百代公司││││││├─────────┼────┼──────────┼─────────┤││共七百七│││││十五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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