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重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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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77年重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大協進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輝 上訴人誌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甲○○、 葉年中林祿勝李榮吳明理趙恭一鍾定祥曾崑量許世河 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七十七年九月八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八八七號、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七五號、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三七號、本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㈧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詹文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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