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李文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進達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現住所地在花蓮縣,原告應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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