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洪欽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婷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
仟陸佰壹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