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7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被 告 李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