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萬壹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