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金雄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俾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查報如原告民事起訴(補正)狀之附表編號01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臺北市○○區○○路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或請求為訴訟標的價額之鑑定,並由原告墊付鑑定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