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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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林坤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坤煌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6,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