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李正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請求給付分配價金事件民國111年12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請求給付分配價金事件之當事人,證人 李清連 於該案民國111年12月14日曾到庭作證,為確認證人到庭證述之完整內容,釐清祭祀公業之帳目支出,以尋求法律協助作為訴訟之用,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請求給付分配價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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