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弘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前金辦公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玉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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