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35號原告 陳柏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更新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向私立慈心老人養護之家(宜蘭縣宜蘭市○○路○○○巷○○弄○○號)繳納由該養護之家派員協助護送被告李更新於民國
100年6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為言詞辯論之往返費用新台幣4,400元,並向本院提出已為繳納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