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