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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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飛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梅英 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營業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利息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破產法第112條參照)。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無法清償債務,深恐負債越陷越深,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依法聲請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其財產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惟聲請人尚積欠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稅費共2,202,549元,有該局滯欠案件清冊在卷可稽,由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之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依前揭說明,如宣告聲請人破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復無益於債權人,無法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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